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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至境外的员工,其权利就被留在海外了吗

2020-12-26 06:17:00 477

近几年,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很多公司在国外设立全资子公司,以方便国内员工在国外开展相关工作,但是员工在海外发生伤害之后,往往无处提起诉求,劳动关系矛盾日益突出。

 

 

一是各国的保障机制不一致,水土不服,二是回国之后当地的仲裁委员会认为与国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存在与国内母公司的关联性。

 

 

案例:董明刚于2013年1月通过孟某介绍,在2013年4月18日入职中海外公司。其于2013年4月17日从北京出境,于4月18日到巴布亚新几内亚。其在门迪至坎德普公路工程项目工作,担任工程技术人员。其直接领导是刘某,其工资标准为每月1650美元,工资是由中海外巴新公司直接汇入其在中国银行的账户,工资支付至2014年5月31日。2014年5月17日,其在工作中被打伤。董明刚主张工伤赔偿的时候却连连遭拒,就连确认与中海外公司的劳动关系的时候都被仲裁委员会驳回仲裁请求。

 

中国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子公司与国内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同样与境内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其实在我国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就有明确的规定,国外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招收劳务工赴国外工作。

 

但是在实际的操作工程中大多数的公司是以这两种方式进行的:

 

第一是以境内的母公司进行招聘,后让劳动者与境外的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派往境外工作;

 

第二是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内设立代表处,以代表处的名义进行招聘,然后派往境外进行工作。

 

这两种方式的外派方式不论是劳动合同的签订还是设立代表处,都和母公司没有关联系,因此这两种方式都是不合符法律规定的招聘方式。

 

董明刚与中海外的合作方式便是以第一种方式进行,因此在提出仲裁申请的时候被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

 

 

是不是这样我们就没有办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呢?

 

既然境外企业不能够直接招聘境内员工,也不能由代表机构进行招聘录用,那么董明刚与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不应该具备法律效应。

 

因此境外企业通过境内母公司发布招聘信息,那么境内的企业既是招聘的主体,也应该是实际的用工主体,所以说董明刚虽然与境外的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不能够简单的认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就是境外企业。

 

其实在一定的意义上,我们知道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是可以分割的,比如说虽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不一定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庆幸的是董明刚案件经由法院审理确立了与中海外的劳动关系,最终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利。

 

对于外派至境外工作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

 

1、境内企业在为境外企业招聘员工外派的时候,谁招聘用工那就跟谁签订对应的劳动合同;

 

2、境外项目是由境内公司承包,那就对应和承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3、对于已经与境外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不能够对抗境内的相关法律规定。

 

董明刚诉中海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案引起很多海内外劳动者的关注,同时也给很多的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不是你把公司员工外派至境外,并与境外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你就可以不管不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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